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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上列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還支票一紙(票號:0000000)。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