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還支票一紙(票號:0000000)。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