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欽傑
上列
聲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林哲瑋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
聲請狀附表編號2關於彰化縣彰化市聯興段「924」地號土地是否有誤載(是否為921地號?);若然,請提出更正後之附表;若否,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得聲請拍賣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依據。
二、如聲請狀之附表有變動,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含附表)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