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黃吳富美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
聲請狀載
本票2紙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未清償金額各為幾何?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