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葉美儀
本件應由陳冠志地政士為
相對人洪振昌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上述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相對人洪振昌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表
可稽,而陳冠志地政士為洪振昌之遺產管理人,亦有本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及本院
公示催告公告影本
可佐,
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冠志地政士為承受程序人,並續行程序。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