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元居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元居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陳昭明地政士(即陳錫煒之
遺產管理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僅限於原
所有權人即被
繼承人陳錫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範圍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