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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元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雲  
上列聲請人元居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昭明地政士(即陳錫煒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僅限於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陳錫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範圍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