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世煒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芬園鄉新芬園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所有權人黃世煒個人全部)。
二、確認,並聲請更正聲請狀附表所示序號3至8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