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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楊士鴻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42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僅限於所有權人楊士鴻之部分)。
三、請提出聲請狀債務人所積欠新臺幣3,683,774元、287,095元之債務,貴公司已定合理期間通知、催告債務人或其他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