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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洪子翔  
            洪子揚  



上列聲請人洪子翔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楊昇浩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洪子翔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137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發票人為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經相對人楊昇浩背書之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請依聲請狀附支票順序提出),並請釋明前開支票均已屆清償期。
三、請釋明聲請狀所附支票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理由並提出相關文件,並請提出其他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文件。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狀繕本二件(聲請狀及附表即可,無須再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