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洪子翔
洪子揚
上列
聲請人洪子翔等二人因與
相對人楊昇浩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洪子翔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137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提出
聲請狀所附發票人為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經相對人楊昇浩
背書之全部支票
退票理由單(請依聲請狀附支票順序提出),並請釋明前開支票均已屆清償期。
三、請釋明聲請狀所附支票為
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理由並提出相關文件,並請提出其他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
債權文件。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狀
繕本二件(聲請狀及附表即可,無須再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