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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洪子翔  
            洪子揚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全部)。
二、附表二及附表三之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例如:
    借款契約書等)。
三、附表四之支票對債務人「楊昇浩」請求之債權釋明文件(應提出退票理由單以釋明已遵期提示)。
四、聲請狀繕本2份(無庸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