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洪子翔
洪子揚
上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全部)。
二、附表二及附表三之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例如:
借款契約書等)。
三、附表四之支票對
債務人「楊昇浩」請求之
債權釋明文件(應提出
退票理由單以釋明已遵期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