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瑀婕
上列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桂佳興等四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07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依
上開查得資料,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
聲請狀及
繕本4份。
三、請釋明聲請狀載聲請理由三
所載債權,已依貸款契約第八條第四款之約定為書面通知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免書面通知,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有誤載,請併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