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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瑀婕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桂佳興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物登記之所有權人桂金山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死亡,其所有權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且為本件相對人。請提出被繼承人桂金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以上如有未成年人,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二、請依上開查得資料,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含桂金山之法定繼承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聲請狀並請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