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瑀婕
上列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桂佳興等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抵押物登記之
所有權人桂金山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死亡,其所有權應由法定
繼承人繼承且為本件相對人。請提出被
繼承人桂金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
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以上如有未成年人,應併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二、請依
上開查得資料,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含桂金山之法定繼承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
聲請狀並請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