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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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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廷  



上列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俊廷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提示日期。
二、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名是否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