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上列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
相對人陳俞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若欲委任徐瑩恬為
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余瑩恬為其代理人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