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資訊地球村語文有限公司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前列資訊地球村語文有限公司、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中義  
相  對  人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國際地球村有限公司
前列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國際地球村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鄧秋慧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
聲請人新臺幣23,4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202,91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
  23,400,000元,
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月7日,
詎於民國114年1月7日提示,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3條,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