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限公司簽發之如
聲請狀所載之本票1紙(票號:第CH675536號)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
可稽,依
上開說明,上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