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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希望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國  
上列聲請人希望印刷設計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炳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希望印刷設計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表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