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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胡元菘  
上列聲請人胡元菘因與相對人施奕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胡元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4張(票號:CH617629、CH617630、CH617631、CH617632)。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