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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宿紘騫  
上列聲請人宿紘騫因與相對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宿紘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載係向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及馮襄芸共同請求本票裁定,請確認是否為連帶關係?若為連帶,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