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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陳淑娟因與相對人陳孟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淑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關於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票載金額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陳報前開本票正確之票載金額及請求金額;如未陳報,視同自認應依聲請狀附表記載之金額作為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