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陳淑娟  
相  對  人  陳孟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民國114年9月8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48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9月1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9日
WG0000000

002
111年9月1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9日
WG0000000

003
111年9月1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9日
WG0000000

004
111年9月1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9日
WG0000000

005
111年9月1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9日
WG0000000

006
111年9月1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9日
WG0000000

007
111年9月1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9日
WG0000000

008
111年9月1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9日
WG0000000

009
111年10月6日
305,0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9日
WG0000000

010
111年9月12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4年9月9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