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田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其
聲請狀記載請求「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本院悉依其聲請內容裁定准予執行,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為「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於法不合,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