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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  
代理人    唐肇澧  
聲  請  人  唐肇澧  
前列唐肇澧、唐銘胃、唐肇澧共同
代  理  人  陳曉燕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二人因與相對人佩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佩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佩成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