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
聲 請 人 唐肇澧
前列唐肇澧、唐銘胃、唐肇澧共同
代 理 人 陳曉燕
上列
聲請人唐銘胃等二人因與
相對人佩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債務人佩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佩成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