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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佑螢
上列
聲請人
林佑螢因與
相對人
阮芊妤間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林佑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阮芊妤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相對人阮芊妤(住○○市○○路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