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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佑螢  

上列聲請人林佑螢因與相對人阮芊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佑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阮芊妤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相對人阮芊妤(住○○市○○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