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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莊智賢(地址:臺南市○區○○路00號7樓之5)、莊巧燕(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二、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
    分別表明對各相對人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