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莊智賢(地址:臺南市○區○○路00號7樓之5)、莊巧燕(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二、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
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
分別表明對各相對人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