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王耀億
上列
聲請人王耀億因與
相對人愛沐精品衛浴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王耀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聲請狀所示之本票無到
期日之記載,依法視為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提示日期,利息之請求應以提示日起算,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