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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王耀億  
上列聲請人王耀億因與相對人愛沐精品衛浴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耀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所示之本票無到期日之記載,依法視為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提示日期,利息之請求應以提示日起算,請一併更正。
三、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