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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丁志祥  

聲請人丁志祥因與相對人洪旻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丁志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是否包括「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倘為誤
    繕,併請聲請更正之。
二、提出利率請求年息百分之16之依據,倘無,請確認利息是否更正為年息百分之6(本票未於票面上記載利率,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按年息百分之6計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