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乙○○因與
相對人甲○○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本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