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陳建霖
上列
聲請人陳建霖因與
相對人張碧珠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陳建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
系爭本票(票號:CH650926)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