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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68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士豪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法定代理人,並蓋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