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798號
抗 告 人 徐和平
上列
抗告人因東協興業有限公司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所發
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茲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