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李稟毅
上列
聲請人
李稟毅因與
相對人
邱淑琪等二人間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李稟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
債務人
巫玿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省略)。
三、確認
聲請狀
所列債務人姓名(巫玿娥)是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