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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李稟毅  
上列聲請人李稟毅因與相對人邱淑琪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稟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巫玿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三、確認聲請狀所列債務人姓名(巫玿娥)是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