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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丙○○因與相對人恩誠實業有限公司等八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相對人乙○○、甲○○之居所年籍資料
三、查明相對人恩誠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如已變更,請具狀更正關於前開相對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