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丞德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思媛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本票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思媛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惟未繳納
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然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