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凱晟有限公司等五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債務人均晟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本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