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上列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
相對人甲○○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
本件票號:彰稽字第000000000號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倘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因本票載有到
期日,利息應自到期日113年12月20日起算,倘欲聲請自113年8月20日起算,請提出請求之依據)。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本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