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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傅伴紅  


上列聲請人傅伴紅因與相對人GAMBA ROSE ANN DOLOT(中譯:玫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伴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本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