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張文黛
上列
聲請人張文黛因與
相對人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張文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
本件本票票號CHNO636176之「到
期日:未載」是否為誤載?(依所附本票,到期日應為113年10月31日)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