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
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12年7月26日、到
期日為114年1月13日、付款地為彰化縣(餘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5,648,960元、發票人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林思奇、林宏哲、劉依芳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