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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福華畜牧場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管轄縣市政府聲請相對人「福華畜牧場」之設立資料(須顯示為獨資或合夥)或提出稅籍資料(須顯示為獨資或合夥),並陳明相對人「福華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