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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吳欣怡  
上列聲請人吳欣怡因與相對人吳俊輝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欣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載吳俊鋒係列為本案相對人或僅列為相對人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列吳俊鋒本案相對人,請釋明吳俊鋒有單獨以其名義簽發本件聲請狀所載本票之具體事由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