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吳欣怡
上列
聲請人吳欣怡因與
相對人吳俊輝等三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吳欣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
聲請狀所載吳俊鋒係列為
本案相對人或僅列為相對人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若列吳俊鋒本案相對人,請釋明吳俊鋒有單獨以其名義簽發
本件聲請狀所載本票之具體事由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