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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吳欣怡  
上列聲請人吳欣怡因與相對人吳俊輝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欣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報本件聲請本票裁定之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本票二紙是否經向相對人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俊鋒為現實提示?如有,請說明其提示之地點、方式及日期為何?(吳俊鋒民國113年2月18日已出境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