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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陳金樹  
上列聲請人陳金樹因與相對人黃鐙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金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5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溢繳)。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