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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祐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委任邱漢欽君之書狀缺漏用章,請補正之。或提出經蓋用貴公司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