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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伊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楚丞  

上列聲請人伊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廖珀賢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伊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票款金額。
二、本票如未約定利率,執票人得請求「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故請確認請求利率。
三、釋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負擔聲請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