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29號
相 對 人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旻憲
上列
聲請人許育彰因與
相對人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許育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