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品匠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品匠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吳培聖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品匠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按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即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故請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三、提出票號CH587323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