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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品匠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典  




上列聲請人品匠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吳培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品匠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者,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即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故請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三、提出票號CH587323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