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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及本票上所載相對人姓名「SAKDATHAM PHUMIPHAT」,與聲請狀附相對人護照所載姓名「SAKDATHAMCHAROEN MR.PHUMIPHAT」不同,請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相對人姓名記載之聲請狀;如未誤載,請釋明聲請狀及本票上所載相對人與聲請狀所附相對人護照所載姓名為同一人之理由,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