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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王一新  



上列聲請人王一新因與相對人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一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所載洪旻憲係列為本案相對人或僅列為相對人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列洪旻憲本案相對人,請釋明洪旻憲有單獨以其名義簽發本件聲請狀所載本票之具體事由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