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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5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旻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王一新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