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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政棋就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執有相對人王政棋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簽發之本票1紙,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揆諸上開說明,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