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對
相對人王政棋就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執有相對人王政棋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簽發之本票1紙,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准許
強制執行,
惟聲請人所提出之
上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
揆諸上開說明,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